老人因病情加重
从养护中心外出就医
退费却协商无果
双方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
本报介入后达成协议
近日,市民张女士
她母亲因病情加重
自今年1月1日离开象屿慈爱老年养护中心
(简称“象屿慈爱”)外出就医
直至合同结束的5月26日一直未归
她就退费问题与养护中心多次协商未果
7月3日上午
本报记者介入后
展开剩余80%象屿慈爱与张女士就退费问题达成一致
家属要求
外出就医没有住
费用应该退给我
张女士说,她母亲今年81岁,长期居住在象屿慈爱。双方每两年签一次合同,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,入住时交了1万元押金,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清。
张女士说,今年1月1日,她母亲因第二次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弘爱医院ICU。1月20日,医生说老人病情稳定但需转至康复医院。“由于临近过年护工难请,我通过朋友联系,将我母亲转至泰康康复医院临终关怀病房。1月21日,我向象屿慈爱提出退住申请。”张女士说,从1月1日至1月21日,她母亲一直处于昏睡状态,再未返回象屿慈爱。
张女士说,她母亲之前住在象屿慈爱护理区,每月费用1万多元,包括床位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费等。去年10月,她母亲因健康状态发生了变化,变更了护理等级,费用有所降低。
“去年11月,我母亲第一次脑溢血住院约半个月,象屿慈爱按合同条款照收了床位费和护理费,我想着时间短就没计较了。但我母亲今年这么长时间一直在医院,而象屿慈爱还扣床位费和护理费,我无法接受。”张女士说。
张女士说,她就退费问题多次与象屿慈爱沟通,“对方表示护理费可以减免,但床位费还是要扣除。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。”
院方回应
因未达成一致
无法结清退还
象屿慈爱相关工作人员介绍,2023年5月27日,张女士与象屿慈爱签订养老服务合同,合同期限2年,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。2024年10月8日,由于张女士母亲身体健康状况变化,照护等级由三级护理变更为认知一级,月度养老服务费标准为9000元,其中:床位费2800元、护理费5000元、餐费1200元。
工作人员说,张女士母亲于今年1月1日因病外送住院,今年1月21日提出退住申请。象屿慈爱与张女士沟通了今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共计20天的退费事宜。“根据合同,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需收取一定费用。后经沟通,减免了1月1日至20日的部分费用,但这段时间的床位费仍需扣除;20日以后至合同结束的5月26日费用可全退。由于张女士不同意该方案,退款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。”
工作人员介绍,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,外出3天内,费用照常收取,包括床位费、护理费、餐费;4到15天,不收取餐费,护理费减半;15天以上,只收取床位费。工作人员解释了合同条款这么规定的理由:长者若没有申请退住,中心会为其继续保留床位,相关的医护团队也会保留,这些都有成本。若没有明确申请退住,这些费用须由住户承担。
“此前双方沟通过,这20天只收取床位费,但张女士未同意,导致1月20日至5月26日的费用也没办法一起结清退还。”工作人员说。
最新进展
同意退还费用
后续保持沟通
7月3日,经过本报记者介入,象屿慈爱同意退还张女士母亲自今年1月1日外出就医后的全部费用。
双方表示,将进一步沟通后续退费事项,确保退款流程顺利进行。
律师:签订合同时,应明确约定退费规则
律师认为,张女士的退款请求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判断。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,长者外出超15天部分仅需支付床位费,养老中心初期主张扣除1月1日至20日的床位费及相关费用符合合同约定,具有合理性。经媒体协调后,双方达成全退协议,属于对合同条款的协商调整。
建议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,双方应明确约定退费规则及突发情况处理方式,避免争议。
文/图 记者 张海昌 编辑:林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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